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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近日就AI专利性作出里程碑式判决,该判决可能对未来所有软件专利产生影响。在Emotional Perception诉专利、设计和商标总监一案中,法院主要裁定,Aerotel Ltd v Telco Holdings Ltd案[2006] EWCA Civ 1371所确立的四步测试法不应再被遵循。Aerotel测试法要求法院和审查员通过解释权利要求、识别实际或声称的贡献、判断贡献是否被排除以及检查贡献是否具有技术性这四个步骤来评估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排除主题。此前,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适用Aerotel方法认定一项基于人工神经网络(ANN)提供媒体文件推荐的专利系统不具可专利性,认为其贡献仅属于计算机程序排除范畴,且“基于ANN的语义相似文件推荐系统不具有技术性”。该案经高等法院2023年判决认定涉案权利要求未主张“计算机程序本身”,因此不属于英国法律规定的排除主题,后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于2024年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Emotional Perception遂上诉至最高法院。在今日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指示法院和UKIPO应遵循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在Bentley Systems (UK) Ltd/Pedestrian Simulation案(G1/19号决定)中对《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2条关于可专利发明的解释。最高法院指出,G1/19号决定认可EPO上诉委员会此前的意见,即Aerotel方法并非对EPC第52条的善意实施,与其不兼容,且基于对EPC中“发明”一词含义的误解。G1/19号决定的方法认为,“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涉及任何硬件的使用,则第52(2)条至少表面上不适用”。尽管最高法院认定本案中的ANN仍属于“计算机程序”范畴,但依据G1/19号决定的推理,其并不构成EPC第52(2)条和第52(3)条所指的“计算机程序本身”。EPC第52(3)条规定,第2款仅在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涉及该款所指的主题或活动“本身”的范围内排除其可专利性。法院随后指出,根据EPO G1/19号决定的指导,应采取“中间步骤”,即在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前确定哪些特征是“技术性的”,哪些是“非技术性的”。由于法院认定本案中的权利要求不构成“计算机程序本身”,因此其有资格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的评估,故指示UKIPO听证官重新考虑“发明中对其技术特征有贡献的特征是否涉及创造性”。最高法院解释其偏离Aerotel方法的部分原因在于,Aerotel对EPC存在误读,EPO对Aerotel方法的拒绝并非仅仅是对不同方法的偏好,而是基于Aerotel案上诉法院对EPC的误释,其方法与EPC不可调和,也非善意实施EPC的尝试。Norton Rose Fulbright的Jonathan Ball评论称,该案是英国专利法的重要时刻,对AI创新者是重大推动,放弃Aerotel测试并采用“任何硬件”方法使英国在计算机程序可专利性问题上与欧洲实践保持一致。他指出,“计算机程序本身”仍不可专利,但涉及“任何硬件”的AI和软件发明,如Emotional Perception的ANN(涉及物理形式的硬件和运行软件的计算机),将不再被视为排除主题。EIP的Michael Neilsen则认为,该判决的范围比许多人预期的更广,其直接后果将体现在UKIPO当前的专利申请中,对排除主题的评估方法将立即改变,新颖性和创造性将仅基于被认定为“技术性”的特征,这一中间步骤与EPO创造性评估中的步骤非常相似,但如何将EPO的特征逐一评估方法与英国更整体的创造性评估方法相协调,引发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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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2/11/uk-supreme-court-issues-milestone-judgment-ai-software-patentability/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2-11 20:48:53 抓取:2026-02-11 21: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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