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我的正文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特斯拉公司诉Charge Fusion Technologies, LLC一案作出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部分发回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最终书面决定。CAFC认定PTAB对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制进行了不当解释,但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制解释正确。法院撤销了对权利要求1的非显而易见性认定,发回关于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判决,并维持了其余权利要求的非显而易见性认定。涉案专利为美国第10,819,135号专利,涉及智能充电电池动力车辆的电动充电系统,其实施例包括用户可通过设置充电参数在停放车辆中安全留置宠物,如保持空调开启以维持车内凉爽或制热以保持温暖。特斯拉针对该专利的多项权利要求提起了双方复审(IPR),主张这些权利要求相对于日本专利申请Hibi而言是显而易见的。PTAB作出最终书面决定,认定特斯拉未能证明被挑战的权利要求因显而易见而无效,特斯拉遂提起上诉。CAFC的Reyna法官在判决中首先处理了权利要求1中气候控制限制的解释问题。PTAB认为该权利要求要求指令在操作气候控制机制时以某种方式考虑电池电量,而特斯拉主张权利要求的字面语言并未要求气候控制机制本身实际考虑电池充电水平。联邦巡回法院同意特斯拉的观点,认为“权利要求仅要求气候控制机制持续运行直至电池充电达到预定水平”,并指出说明书未表明指令在操作气候控制机制时以某种方式考虑电池电量,因此撤销了PTAB该部分的解释。关于权利要求1的可专利性,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在正确的权利要求解释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可专利性。PTAB认定Hibi教导了在自动模式下运行其气候控制系统一段可超过低电量异常状况的时间,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这些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认定表明Hibi在正确解释下教导了气候控制限制,因此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撤销了PTAB关于该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的决定,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5、7和15的认定发回重审。特斯拉还主张PTAB对权利要求8和14的气候控制限制解释不当,认为PTAB错误地将权利要求1的解释应用于这些权利要求,并错误地增加了要求实际确定气候控制操作可用时间的额外解释。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了PTAB的解释,指出权利要求8和14均包含“阈值时间量”这一权利要求1中没有的术语,且两权利要求均反映了基于电池电量确定气候控制可用时间的要求,说明书支持该解释,因为“系统若不确定在当前空调设置下汽车何时会耗尽电池,就无法准确通知用户15分钟的阈值”。联邦巡回法院随后考虑了PTAB关于权利要求8和14非显而易见性的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特斯拉依赖Hibi中公开的用电压表检测低电量异常,主张“Hibi的低电量水平必然对应系统可维持期望温度的时间量”,但联邦巡回法院不同意,认为Hibi“未提及气候控制系统运行与剩余电池电量之间的任何关系”,且特斯拉的解读会使权利要求8和14中的大部分气候控制限制变得无意义,因此认定“Hibi未提供关于气候控制系统运行持续时间与电池剩余电量水平相关的教导”,维持了权利要求8-11、14和16的非显而易见性认定。特斯拉还主张PTAB对争议限制的解释违反了《行政程序法》(APA),认为PTAB对权利要求1的解释是在最终书面决定中首次提出的。由于联邦巡回法院撤销了该部分解释,未就权利要求1的APA合规性问题作出判断。关于权利要求8和14,特斯拉主张PTAB通过引入错误解释并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采用进一步解释而违反了APA,联邦巡回法院对此不予认同,指出PTAB在立案决定中已就限制的含义征求意见,并在口头辩论中就具体要求向特斯拉提问,认定特斯拉“获得了充分的通知和机会来应对权利要求8和14的气候控制限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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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3/31/tesla-partially-succeeds-cafc-ruling-finding-some-ev-charging-claims-obvious/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3-31 20:28:06 抓取:2026-03-31 2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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