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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因遗漏共同发明人导致专利无效的判决

IPWatchdog · 诉讼 · 原文时间:2026-04-02 15:11:43 · 抓取:2026-04-02 16: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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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一起首例案件作出先例判决,维持地区法院关于两项专利因遗漏共同发明人而无效的即决判决。Fortress Iron LP拥有美国第9,790,707号和第10,883,290号专利,均名为“Vertical Cable Rail Barrier”。这两项专利所涉发明的最终设计由Fortress的两名员工及该公司质量控制合作方泉州Yoddex建材有限公司(YD)的两名员工共同构思。2021年1月,Fortress起诉Digger Specialties Inc.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Digger发现YD员工Hua-Ping Huang和Alfonso Lin对发明有贡献,Fortress遂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56(a)条申请追加二人作为共同发明人。Lin成功被追加,但因无法联系到Huang而未能追加。双方均提出即决判决动议,地区法院最终支持Digger关于因发明人错误导致专利无效的动议,驳回Fortress追加Huang为发明人的部分即决判决动议。上诉中,Fortress主张地区法院错误认定Huang为第256(b)条下的“利害关系方”,认为追加Huang仅对其有利,且Huang无起诉的宪法诉权。CAFC驳回上述主张,指出发明人在专利程序中处于核心地位,作为“公认被遗漏的共同发明人”,Huang属于法定“利害关系方”,必须在更正发明人前获得通知和听证机会。CAFC认为第256(b)条规定的程序保护是救济的前提,而非形式;不能仅凭推测认定Huang是否受影响,且宪法诉权与“利害关系方”是不同概念。关于第256条作为“救济条款”的主张,CAFC强调其仅在符合法定要求时才适用。CAFC维持地区法院对Digger即决判决的支持,依据第101条认定专利因发明人错误而无效。法院解释,第256(b)条暗示当遗漏发明人的错误无法更正时,专利无效;第101条与第100(f)条及256(b)条结合理解,要求多发明人发明需列出所有发明人,“Whoever”不意味着少于全部。Fortress提出的《美国发明法案》废除第102(f)条支持无需列出所有共同发明人的主张亦被驳回,因第102(f)条仅涉及非发明人无权获得专利,不涉及实际发明人是否需被列出。最终,因Huang作为共同发明人未被列入专利,两项专利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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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4/02/federal-circuit-upholds-district-courts-view-that-omission-of-coinventor-invalidates-patent/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4-02 15:11:43 抓取:2026-04-02 16: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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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诉讼
来源
IPWatchdog
原文时间
2026-04-02 15:11:43
抓取时间
2026-04-02 16: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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