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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于周一驳回了Rebecca Curtin提交的调卷令申请,维持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裁决,该裁决禁止其对“RAPUNZEL”商标在玩偶和玩具人偶商品上的注册提出异议。最高法院拒绝审查CAFC的认定,即消费者缺乏依据《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63条(15 U.S.C. § 1063)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的法定权利,因为消费者利益不属于《兰哈姆法》所保护的商业利益范围。本案(Curtin v. United Trademark Holdings, Inc.)源于United Trademark Holdings, Inc.(UTH)于2017年11月提交的“RAPUNZEL”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玩偶和玩具人偶。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审查员批准了该申请,商标于2018年4月公告异议。Rebecca Curtin(一名法学教授及童话玩偶收藏家)在30天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主张该商标具有描述性和通用性,因“Rapunzel”作为童话角色名称已存在数百年,无法发挥商标功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最初驳回UTH的驳回动议,认为Curtin充分主张了与程序结果的直接个人利害关系。但经过约两年程序后,TTAB依职权分案审理,首先聚焦Curtin的异议资格,依据最高法院2014年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v. 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Inc.案的裁决,以消费者不属于《兰哈姆法》利益范围且未证明近因关系为由驳回异议。CAFC于2025年5月一致维持TTAB的驳回决定,认为TTAB正确适用Lexmark案的利益范围测试,认定Curtin作为玩偶收藏者和消费者的市场竞争利益过于遥远,不符合第1063条下的异议资格,其主张的损害属于“商业主体首先遭受的下游损害”,缺乏近因关系。Curtin于2025年10月提交调卷令申请,主张CAFC与第三、第五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上存在分歧,这些法院认为利益范围测试等司法创设的诉讼资格原则不适用于行政机关,CAFC将联邦法院原告标准适用于行政程序申请人的做法“与行政机关非法院的基本事实相悖”,并警告消费者因此“完全依赖市场销售者在PTO前挑战有缺陷的商标”。申请还提出与最高法院先例的冲突,指出Lexmark案仅涉及联邦法院原告的起诉权标准,该概念用于确定谁可司法执行法定权利,且无判例表明起诉权包含行政程序,全面禁止消费者参与行政程序与《兰哈姆法》保护消费者区分竞争生产者的核心目的不一致。UTH在2026年3月提交的答辩状中反驳称,CAFC未对TTAB施加宪法第三条诉讼资格要求,而是依据Lexmark进行法定解释,利益范围测试是确定立法赋予起诉权范围的框架,《兰哈姆法》旨在保护商业主体免受不正当竞争,Lexmark案要求原告需主张商业利益(如声誉或销售)受损才能落入该法利益范围;UTH还认为Curtin主张的巡回法院分歧不成立,其引用的案件涉及不同法律和行政体系,均与《兰哈姆法》无关,并警告采纳Curtin的立场将对商标制度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使TTAB沦为公众投诉论坛,招致“爱管闲事的当事人”充当“商标注册簿纯洁性的自封守护者”。Curtin在2026年3月24日的答复中指出,UTH未真正探讨利益范围和近因关系测试对行政程序的适用性,且UTH未回应最高法院关于起诉权是司法对权利义务的确定这一解释;答复还质疑UTH关于依据Lexmark之前的Ritchie标准结果相同的主张,指出TTAB最初依据Ritchie标准认定Curtin具备资格,仅在采用Lexmark框架后才改变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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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4/20/supreme-court-denies-cert-rapunzel-trademark-case/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4-20 18:15:09 抓取:2026-04-21 0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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