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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维持TTAB裁定:MON AMI与AMÌ构成混淆性相似商标

IPWatchdog · 诉讼 · 原文时间:2026-07-01 14:15:03 · 抓取:2026-07-01 19: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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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以全席判决(Per Curiam)形式,今日维持了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的裁定,认定“MON AMI”商标与在先注册的“AMÌ”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因此“MON AMI”商标不予注册。据CAFC判决书记载,Marini y Compañía, S.A.公司申请注册“MON AMI”商标,用于多种形式的可食用宠物零食。商标审查员以存在在先注册的“AMÌ”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该“AM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31类的“动物食品”,其中也包含“可食用宠物零食”这一较窄分类。TTAB在审理上诉时,适用了“杜邦(DuPont)”多因素测试法,发现除一项因素外,其余因素均倾向于存在混淆可能性。TTAB选择了与“AMÌ”商标差异最大的“MON AMI”商标进行分析,并基于此认定Marini公司其他三个与“AMÌ”差异更小的商标同样存在混淆可能性,故全盘驳回了这些商标的注册申请。Marini公司不服TTAB裁定,向CAFC提起上诉,主张TTAB在适用“杜邦”因素时存在错误,尤其是第一个因素“商标相似度”的判断。Marini主要认为,TTAB未正确对待“AMÌ”商标中字母“I”上的重音符号,也未恰当考虑其商标中的“MON”元素。CAFC指出,Marini的核心观点似乎是,由于“AMÌ”商标带有重音符号且其注册人声称该商标无意大利语到英语的字面翻译,因此TTAB认定其与无重音符号且意为“我的朋友”(英文)的“MON AMI”商标相似是错误的。对此,CAFC驳回了Marini的理由,称TTAB已考虑了其关于重音符号和翻译的论点,而TTAB所依据的“消费者可能以与品牌所有者预期不同的方式发音商标”这一结论有充分证据和CAFC先例支持。关于“MON”元素,CAFC认为TTAB对该元素给予较少权重的决定并无不当,因为TTAB考虑到Marini的所有商标均包含翻译说明,指出“MON AMI”意为“我的朋友”,且“MON”除了强化这一含义外,并未给商标带来其他印象。CAFC进一步指出,无论哪个元素为商标的显著部分,“MON AMI”的含义均与注册商标中的“AMI”相似。最终,CAFC未发现TTAB的分析存在可撤销的错误,维持了对Marini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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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7/01/mon-ami-too-similar-to-ami-affirms-cafc/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7-01 14:15:03 抓取:2026-07-01 19:21:01
知识面板
分类
诉讼
来源
IPWatchdog
原文时间
2026-07-01 14:15:03
抓取时间
2026-07-01 19: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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