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我的正文
多数专利律师都知道Jerome Lemelson的故事——这位多产的发明人因大量使用延续申请和部分延续申请(CIP)导致部分专利申请数十年未决,被贴上“潜艇专利”的标签。尽管Lemelson的策略引发争议并最终促使立法改革以遏制不当延迟,但从其经历中明确得出一个原则:专利法中的新内容必须获得新的优先权日。这一原则通过《美国专利法》第35编第132(a)条严格执行,该条规定“修改不得在发明的披露中引入新内容”,其与第112(a)条协同作用,并深深植根于专利核心原则,《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先例进一步详述了该禁令如何保护公众对申请日的信赖,同时维护专利法的基本平衡。对专利申请人而言,第132(a)条意味着其非临时专利申请的详细说明在提交时必须完美,即使在提交后发现新信息也不得修改。实际上,这是一个极其严苛的标准,对缺乏雄厚资金来承担重复申请成本和多年延迟的小型企业发明人造成不成比例的惩罚。美国在发明的新内容方面并非存在根本问题,部分延续申请(CIP)实践已存在很长时间,其法律依据源于1952年《专利法》。CIP正式允许添加新内容,但有两个重要限制:一是任何依赖新内容支持的权利要求获得新内容的优先权日,而非待审申请的优先权日;二是发明人必须提交全新的申请,不能仅在待审申请中添加新内容,这往往导致在只需一项专利时却颁发多项专利。迫使发明人提交新申请是CIP实践中不必要的部分,应予以修改。这对发明人的资源造成消耗,一些发明人能够承担成本,但对许多无力承担的发明人而言,这一障碍是他们无法逾越的专利制度弯路。当前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小型实体的非临时申请费为730美元,CIP的律师时间通常为4-10小时(1200-5000美元),总体而言,每项新CIP的准备和提交成本很容易达到2000-6000美元。在延迟方面,如果发明人无法承担优先审查费用(小型实体为2000美元),则必须再等待1-2.5年才能对其CIP进行审查;即使能够承担优先审查费用,仍需在2000-6000美元基础上再支付2000美元,然后至少等待2-6个月才能开始审查。这些后果与其原因不成比例,待审申请在新内容修改被指出时往往已接近授权,而且发明是动态的,核心发明概念通常在提交后会得到完善,这两种情况都不应将发明人重新置于审查队列的末尾。文章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允许发明人在待审申请中添加新内容,并为依赖新内容支持的权利要求赋予新的优先权日。CIP实践一直允许以新优先权日为交换添加新内容,修改实践也一直允许在专利申请提交后改变保护范围,将这两个专利法的基石合并是自然的发展,可消除许多发明人面临的重大摩擦点。USPTO完全有能力跟踪优先权日、更新现有技术检索,甚至在专利申请首页公布不同的优先权日。这一变化会适度增加审查员的工作量,但通过适当的资源配置(如试点项目),完全在其能力范围内。当提交CIP时,审查员会审查母专利申请和CIP申请,并解析权利要求,然后根据权利要求是否依赖新内容支持为不同权利要求分配不同的优先权日,要求他们在单个待审申请中执行此操作并非难事,且能为最需要的发明人提供实质性救济。允许发明人添加新内容的主要担忧是,这可能导致永无止境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在专利申请生命周期内不断添加新内容,从而给进行自由实施分析的竞争对手带来不确定性。这种担忧可以理解,但被夸大了。专利申请已在最早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新内容修改可很容易地触发补充公布要求,使更新的披露和相关优先权日及时对公众可见。此外,强有力的程序保障可防止滥用,如新内容修改可在授权通知发出后被禁止,被限制不得将专利申请移出其原始技术部门,并受到合理的频率限制,USPTO还可对新内容修改征收小额附加费以抵消审查员的检索时间。关键是,新内容相关程序应与其实际影响相匹配,而不应被用作惩罚发明人、将其排除在专利制度之外的手段。文章呼吁通过将当前的CIP实践和修改实践合并为单一、简化的程序,国会可消除专利制度中的一个摩擦点。为实现这一目标,国会和USPTO都必须采取行动。呼吁国会修改第132(a)条,使其规定“修改不得在发明的披露中引入新内容,除非为依赖新内容支持的权利要求改变优先权日”;呼吁USPTO实施规则以更新审查程序、优先权跟踪和公布要求。这些变化并非激进,而是对长期接受的原则进行适度、实际的演变,以现代化过于僵化的规则,最终将为发明人节省金钱和时间,使他们能更好地将资源用于创新和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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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7/01/reforming-35-usc-132a-why-new-matter-amendments-shouldnt-require-new-application/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7-01 16:15:13 抓取:2026-07-01 22: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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