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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维持因说明书存在需过度实验的缺陷而缺乏可实施性的裁定

IPWatchdog · 诉讼 · 原文时间:2026-07-09 19:35:00 · 抓取:2026-07-09 2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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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一项先例判决中,于周四维持了地区法院关于惠氏有限责任公司(Wyeth LLC)两项癌症治疗方法专利的某些权利要求因缺乏可实施性而无效的裁定。惠氏于2021年9月起诉阿斯利康制药公司(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指控阿斯利康基于其不可逆EGFR抑制剂Tagrisso(奥希替尼)的营销、分销和销售,诱导侵犯了其美国专利10,603,314号和10,596,162号。法院对若干权利要求术语进行了解释,称所主张的方法涉及“每日给予一个‘单位剂量’的不可逆EGFR抑制剂,该抑制剂共价结合到酶的特定部分”。法院还认定说明书“明确界定”了“单位剂量”,并采纳了该定义:“适合作为受试者单位剂量的物理离散单位,每个单位含有预定数量的活性物质,经计算可与所需稀释剂(即载体或赋形剂)结合产生期望的治疗效果。” 陪审团最终裁定阿斯利康诱导侵犯了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并非无效,并判给惠氏1.075亿美元的损害赔偿。但阿斯利康重新提出了作为法律问题的判决(JMOL)动议,主张权利要求无效,且合理的陪审团不可能做出其他认定。地区法院同意阿斯利康的论点,即权利要求不具备可实施性,因为“即使仅为一种化合物确定单位剂量也是高度不可预测的,涉及大量的工作和实验”,且阿斯利康“提供了未经反驳的证据,表明某些公开的剂量水平会有毒性,包括在患者中达到治疗效果所需的剂量”等。因此,法院批准了阿斯利康的JMOL动议,解释称所主张的专利“仅提供了‘一个起点,未来研究的方向’,将负担置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身上,使其必须通过‘迭代的、试错的方法来实施所主张的发明’”。在上诉中,惠氏辩称地区法院“在判决后通过强加额外的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不当改变了其对‘单位剂量’术语的解释”,并且其JMOL的批准在证据方面独立无效。惠氏称地区法院“不当将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引入权利要求,因为在其看来,权利要求仅要求‘单位剂量’提供‘抑制EGFR和杀死癌细胞’的治疗效果即可”。但是,尽管惠氏承认权利要求不要求临床安全性或有效性标准,联邦巡回法院指出,其他相关权利要求术语要求所主张的“单位剂量”必须例如“每日给予”人类“患者”。根据地区法院采纳的“单位剂量”定义,权利要求“明确要求向患者每日给予单位剂量以在治疗g/e耐药性非小细胞肺癌中达到治疗效果,而不仅仅是鉴定能够在体外抑制EGFR活性的化合物”,判决书称。CAFC补充说,地区法院明确表示权利要求中没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类型的限制,但也指出“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权利要求因此对剂量没有有意义的限制”。CAFC还表示,地区法院在判决后对其解释的“阐述”并不构成对解释的不当修正,因为“澄清解释中固有的内容”是允许的。转向可实施性问题,CAFC不同意惠氏关于“阿斯利康未能通过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所主张的权利要求需要过度实验来确定用于每日给予患者的无毒或非致命单位剂量”的观点。Lourie法官代表法院写道,说明书完全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自行确定所主张的“单位剂量”。“虽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在可实施性方面可能发挥重要作用,但它可能不是使这些特定权利要求限制得以实施的唯一手段,”Lourie写道。说明书未能提供所计算的单位剂量的实施例,并且作为优选实施方案提供的三种化合物也不够充分,因为“说明书描述了体外实验,但没有进一步描述(1)如何从这些体外结果外推体内剂量,或(2)任何其他足以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计算所主张的‘单位剂量’的教导。” CAFC最终表示,这些“仅有的体外数据不足以使这些权利要求得到实施”。惠氏指出专利公开的某些研究和临床经验作为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理解不可逆抑制剂可以安全施用,并且可以确定适当的剂量而不必担心患者死亡”,但CAFC表示这回避了“说明书是否教导如何确定所主张的化合物的治疗有效每日‘单位剂量’”的问题。此外,虽然说明书确实列举了剂量范围,但“它们被限定为‘一般的’……和‘预计的’……范围,并且说明书没有进一步解释这些范围是如何得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为特定化合物在这些范围中进行选择,或者它们与经计算在患者中产生治疗效果的所主张单位剂量有何关系。” CAFC称,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通过“过度实验”来填补这些空白。阿斯利康还提供了未经反驳的证据,且惠氏自己的专家也同意,说明书中公开的化合物的治疗有效剂量水平“远远超过人类的最大耐受剂量”。“这种证词强化了说明书提供的指导不足,”CAFC称。最终,判决书解释说,尽管在没有临床数据的情况下主张剂量范围是常见做法,但这些特定专利留给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内容过多:“我们认识到,在专利法中,人们能够主张一种治疗方法,公开要施用的剂量范围,而无需展示实际的临床数据,并将确保获批产品安全有效的责任留给FDA,这是公认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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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7/09/cafc-affirms-lack-of-enablement-ruling-due-to-gaps-in-specification-requiring-undue-experimentation/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7-09 19:35:00 抓取:2026-07-09 2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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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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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Watchdog
原文时间
2026-07-09 1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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