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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所有人面临的再审查与IPR:哪种程序更优?

IPWatchdog · 专利 · 原文时间:2026-02-17 18:15:22 · 抓取:2026-02-17 19: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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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Watchdog Unleashed播客近期探讨了专利所有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面临的两种专利授权后挑战程序——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多方复审(IPR)和中央再审查部门(CRU)的再审查,哪种更有利。PTAB从业者Matt Phillips和Kevin Greenleaf参与讨论,指出后授权实践不再仅由IPR主导,单方再审查正重新受到关注,需从时间、程序动态、成本和机构实际情况等方面进行战略评估。长期以来,《美国发明法案》(AIA)颁布后,IPR在PTAB的后授权挑战中占据主导,单方再审查常被视为IPR不可用时的次要工具,但这一趋势正在改变。两位专家提到,由于对PTAB自由裁量驳回的担忧以及USPTO新任局长John Squires领导下的政策演变,再审查重新成为主流后授权策略的一部分,引发了PTAB审判与CRU审查式程序比较优势的讨论。关键区别之一在于程序启动标准:再审查的“实质性新专利性问题”(SNQ)门槛较低,启动相对容易,但实际关键在于审查员在首次审查意见中的决定,多数再审查请求虽获批准,但后续可能因深入审查而不发出驳回;而IPR的“合理胜诉可能性”标准更高,且自由裁量驳回增加,导致请求人开始转向再审查。对于专利所有人,IPR的优势包括对请愿书的严格评估、有限的缺陷修复能力、结构化的 discovery(含专家 depositions)、适用Phillips权利要求解释标准以及可预测的时间线和程序纪律,但请愿书需近乎完美,起草瑕疵可能影响结果。再审查则采用协作审查框架,审查员可重新制定驳回理由或组合现有技术,其优势包括与审查员的直接沟通、论点的迭代发展、多次调整权利要求范围的机会以及类似授权审查的路径,尤其是审查员访谈能促进更快解决权利要求问题,更像授权审查而非诉讼。在披露义务方面,再审查适用传统审查中的披露义务,IPR通常仅在提出修改动议时产生该义务,这带来战略权衡:再审查可通过披露大量现有技术提供“免疫”价值,IPR则避免了相关诉讼中提交大量信息披露声明(IDS)的成本和负担。此外,补充审查作为解决潜在不公平行为风险的机制,虽使用较少,但完成后可消除与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不公平行为抗辩。讨论还指出,后授权实践对USPTO政策高度敏感,PTAB政策在不同政府时期反复变化,规则制定是实现稳定性的更持久途径,因国会介入修改的可能性较低。当前行政专利审查仍处于不确定时期,PTAB自由裁量驳回实践的变化、CRU的运作调整以及缺乏稳定规则制定,给专利所有人和请求人带来持续不确定性。从业者需注重严谨的尽职调查、仔细的起草和灵活的策略,成功与否更多取决于准备、技术实力和驾驭仍在寻求长期平衡的系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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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2/17/reexamination-ipr-patent-owners/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2-17 18:15:22 抓取:2026-02-17 19:42:25
知识面板
分类
专利
来源
IPWatchdog
原文时间
2026-02-17 18:15:22
抓取时间
2026-02-17 19: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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