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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善意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美国《专利法》要求专利权人在追究侵权责任前,需向潜在侵权人发出知识产权权利通知。但通知函需满足哪些条件?需多详细?是否必须包含权利要求对比表?根据《专利法》第287(a)条,专利权人可通过产品标记提供推定通知,或通过“通知函”等方式提供实际通知。若未标记,专利权人仅能就侵权人收到通知后继续侵权的行为主张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构成通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判例中明确,实际通知的判断聚焦于专利权人的行为,而非侵权人的认知。Amsted案中,法院指出实际通知需“明确指控特定产品或装置的侵权行为”,仅泛泛提及拥有专利并要求对方避免侵权的信函因过于模糊而无效。SRI案进一步明确,通知函只要告知专利身份、被指侵权的行为,并附带中止侵权的提议(如许可),即可满足要求,无需以诉讼威胁。Gart案和Funai案则对通知范围进行了扩展,允许结合多封函件或基于产品技术相似性将通知效力延伸至未明确提及的产品,前提是侵权理论实质相同。关于权利要求对比表是否为必需,联邦巡回法院尚未明确规定,但部分地区法院的判例显示,虽权利要求对比表可能有助于满足通知要求,但并非强制。例如,纽约南区法院在SIMO Holdings案中明确拒绝将权利要求对比表作为实际通知的必要条件,密歇根东区法院在Lear Corp案中也认可部分专利未附对比表的通知函效力,而威斯康星东区法院在Acantha案中的相反观点后被其自身撤销。德克萨斯东区法院作为专利诉讼热点地区,尚未直接处理通知函是否必须包含权利要求对比表的问题,但法官Payne在相关案件中倾向于否认缺乏实际通知的简易判决动议。2026年8月的VDPP案重申,标记要求同样适用于被许可人和非执业实体(NPE),若被许可人未标记产品,NPE需通过实际通知才能主张后续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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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9/10/what-does-patent-notice-letter-actually-require-understanding-actual-notice/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9-10 13:30:19 抓取:2026-09-10 15: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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