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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亚马逊不侵权判决,地区法官就权利要求解释提出异议

IPWatchdog · 诉讼 · 原文时间:2026-09-14 15:25:42 · 抓取:2026-09-14 16: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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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AlterWAN公司诉亚马逊公司一案作出裁决,维持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不侵权协议判决,并驳回AlterWAN对地区法院关于广域网(WAN)实施相关权利要求解释的异议。该案件涉及美国第8595478号专利“具有高质量服务的广域网”。值得注意的是,来自纽约南区的地区法官Arun Subramanian(经指定参与审理)对多数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多数意见将非权利要求术语从模糊的说明书语言和无关的审查历史中推断为限制条件。这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第二次审理AlterWAN对地区法院权利要求解释的挑战。2023年,CAFC在AlterWAN I案的先例裁决中,因最初的不侵权协议未充分说明所涉专利的具体权利要求,撤销了该协议,并发回重审,要求重新解释“无阻塞带宽”这一术语,因其原解释存在逻辑矛盾。重审后,地区法院维持了“合作服务提供商”的解释,即“同意提供无阻塞带宽的服务提供商”,并将“无阻塞带宽”重新解释为“在网络能够传输数据时始终可用且始终充足的带宽”。第一次不侵权判决的依据是亚马逊网络服务在互联网因灾难性事件中断时无法提供服务,而重审后的权利要求解释导致双方基于亚马逊在日常网络故障期间无法提供服务达成新的不侵权协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合作服务提供商”的解释有内在证据支持,尽管该术语在专利申请日十多年后才被引入且未出现在说明书中,但审查历史显示专利权人强调发明的核心在于优先流量可路由至“合作服务提供商”,这些提供商预先安排了“阻塞带宽”的特殊带宽供应。多数意见还认可地区法院将审查历史中的“阻塞带宽”理解为说明书中的“无阻塞带宽”。在驳回AlterWAN关于按通常含义解释该术语的主张时,多数意见指出专利摘要及母专利审查过程中关于优先流量路由的陈述均强调提供商的带宽保证,这些内在证据优先于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单独带宽要求。多数意见还认为“参与服务提供商”与“合作服务提供商”含义相同,并维持了地区法院对“无阻塞带宽”的修订解释,认为亚马逊专家证词为该解释提供了充分支持。因此,多数意见维持了不侵权判决,未审理AlterWAN关于排除其损害赔偿专家的其他上诉主张。Subramanian法官在异议中对多数意见解释非权利要求术语“无阻塞带宽”提出批评。他认为,“合作服务提供商”未出现在说明书中,上诉法院通常应采用其普通含义,而多数意见却将审查历史中的“阻塞带宽”与说明书中的“无阻塞带宽”等同,并基于与链路成本评估相关的审查陈述将其定义引入“合作服务提供商”的解释,这是“掉进了兔子洞”。他指出,多数意见似乎将发明的整体优势压缩到单个辅助术语的定义中,并强调专利多项权利要求显示部分“合作服务提供商”可能因带宽不足被排除。尽管该专利已过期且诉讼历史复杂,但他认为这不能成为错误解释权利要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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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9/14/district-judge-dissents-from-cafc-ruling-amazon-citing-claim-construction-rabbit-hole/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9-14 15:25:42 抓取:2026-09-14 16: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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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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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Watchdog
原文时间
2026-09-14 15:25:42
抓取时间
2026-09-14 16: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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